平山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平山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石办字〔2018〕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山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县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财政预决算公开。
(四)贯彻落实税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和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组织推进税收制度改革。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贯彻实施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参与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研究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贯彻落实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按规定组织政府债券申报、转贷和还本付息等工作。执行国家外债管理政策,管理县政府国外债务。开展对外财经交流。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政府授权,逐步履行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作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作,组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指导其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收取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评审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上级要求,理顺县和乡(镇)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税收共治格局,加强税收征管保障,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税务局的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提出税收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与县税务局等部门提出上级授权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县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方案,县税务局具体贯彻落实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县财政局组织审议后与县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县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县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等有关规定,分工负责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县税务局等部门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应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二)与县委办公室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标准、购置、更新,监督指导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内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处置车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的调拨及处置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的管理工作。县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负责制定全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标准、有关配备等;监督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负责县直党政群机关(与党政群机关一起办公且无独立房产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改造、处置利用、物业等管理工作。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县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财政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预算科。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县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汇编全县年度预算。承担县级财政预算公开工作。提出对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拟订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贯彻落实财力性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省对县和市对县的转移支付及税收返还和年终体制结算。指导全县基层财政业务。
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财政改革和贯彻落实上级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具体建议。分析预测全县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
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县本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开展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审核。组织对县直部门、乡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
拟订全县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按规定组织政府债券申报、转贷、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政府债务统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国库科。组织调度全县财政收入,开展财政收入分析、预测。组织预算支出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牵头调度全县预算支出进度。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商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县级财政决算公开工作。
(四)社会保障科。承担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县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配合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县级行政、政法、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
(五)经济建设科。承担县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商务、应急管理、投资促进、数据资源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参与拟订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政策。
负责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园林、人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参与县级城建计划的拟订。
承担县级涉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办法。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承担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承担县政府对外财经交流工作。
(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政府采购科。负责县级行政、政法、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县级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县级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县属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
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汇编。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办法。受理采购人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备案审查。承担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负责审核、汇编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受理供应商投诉。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七)农业农村科。承担县级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承办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八)综合科。组织拟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承担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承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工作。承担县级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提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
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承担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负责注册会计师考务工作。
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标准、购置、更新,监督指导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编制内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按规定负责审核处置车辆。
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内部控制工作;组织实施市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市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县(市、区)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意见。
负责制定综合治税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涉税信息采集与共享。开展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开展税源监控分析。组织相关单位和县(市)区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治理。
(九)国资科。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办公室和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及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负责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开发和评价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负责对临时机构的资产进行购置、调剂、配备及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作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作,组建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指导其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财政局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及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
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第七条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股级领导职数9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中共平山县委办公室2019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