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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山县供热价格、天然气价格

    时间:2024-08-18 02:09:28  编辑: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84次   【】【】【网站投稿
    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供热继续执行现行价格的通知平山县城镇供热有限公司:根据《河北省实施细则》(冀价政调 〔2017〕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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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供热继续执行现行价格的通知

    平山县城镇供热有限公司:

    根据《河北省实施细则》(冀价政调 〔2017〕202号)、《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95号)要求,《关于调整县城供热价格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20〕13号)将于2023年10月16日到期。经研究,继续执行现行供热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居民采暖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 18元。计费面积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以外的公摊面积不得计入收费面积。居民住宅采暖季暂不用热的空置房不收取采暖费。

    (二)非居民采暖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8元。

    二、居民补贴政策

    城市特困职工和重点优抚对象等采暖费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优惠政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含购房协议)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费。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三)供热公司要严格执行热价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居民供热质量。同时要做好向社会公开价格政策和宣传解释工作,实行价格目录清单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并主动接受监督。

    此价格适用于平山县城镇供热公司范围内县城及平山镇周边村的集中供热用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供热价格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20〕13号)停止执行。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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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平山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平山中诚燃气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改委关于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改革系列政策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管规〔2018〕3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经法定程序研究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决定理顺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一)销售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15元/立方米;其中配气价格为0.63元/立方米。

    (二)适用范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天然气价格,含独立采暖用户价格;包括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国家和省规定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

    压缩天然气(CNG)不适用上述价格。

    (三)阶梯价格。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指导意见》(冀价管[2014]74号),参照《石家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421号),制定我县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气阶梯生活分级用量

    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以内(含);

    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480立方米(含);

    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480立方米以上。

    我县范围内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户全部实行阶梯价格。

    2、阶梯价格。理顺后第一、第二、第三阶梯销售价格分别为:3.15元/立方米、3.62元/立方米、4.25元/立方米。

    3、阶梯气价计算及收取方式。

    (1)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2)居民阶梯气价以自然年度年用气量为一个计费周期。年度用气量未达到阶梯气量标准的跨年不结转。

    户内人口4人及以上的居民用户,可凭《居民户口簿》或当地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向供气企业申请增加第一阶梯用气量。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气量基数增加50立方米,有效周期为一个计费周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基本气量。

    二、建立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要求,为及时反映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条件。当上游价格调整造成居民用天然气购进价格变化后,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向联动疏导。调整额不足0.05元/立方米或调整额超过省基准门站价格20%的部分,累积到下一周期疏导。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联动周期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联动公式。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当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1-供销差率)。

    (四)联动程序。在我县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调、燃气企业综合购进价格达到联动条件时,由县发改局提前5个工作日对社会公告,启动价格联动程序,按联动公式测算销售价格调整额,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三、价格优惠政策

    (一)低保户、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职工户家庭用气价格。在第一阶梯基础气量以内的,销售价格优惠0.30元/立方米,超出基础气量部分不再优惠。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平均气价3.38元/立方米执行。

    (三)用燃气采暖炉独立采暖用户气价。在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暂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在非采暖期间,按照普通居民用户分级用量的同等比例执行阶梯气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相关要求

    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落实阶梯价格制度的细则,要采取多种便民措施,为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用户节约用气,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实际问题,不断优化服务,保证供气稳定安全。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