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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山县古月镇党委、人大、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8-06 03:02:45  编辑: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82次   【】【】【网站投稿
    平山县古月镇党委、人大、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 根据平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山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字〔2020〕7号)

    平山县古月镇党委、人大、政府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平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山县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字〔2020〕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古月镇主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夯实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强化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改善生态环境、提升乡风文明等方面履行职能。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本乡镇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镇人大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基层政权、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镇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古月镇党委、人大、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做好人大代表工作,联系选民、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四)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事业和财政、统计、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五)镇党委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坚持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协调各方力量,对镇人民武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六)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八)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应急管理、生态环保、乡村振兴、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防范邪教等工作。承担民兵预备役、征兵、退役军人服务、拥军优属等工作。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承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理顺县乡权责关系:

    (一)理顺行政执法职责边界。县直部门赋权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乡镇为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委托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县直部门与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依据、委托责任及委托期限等;法律法规未赋权也不宜委托下放,但需乡镇配合的行政执法事项,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县直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等工作,县直部门为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县乡执法协调衔接联动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

    (二)理顺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实行派驻体制的税务分局(所)、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所)、司法所、动物卫生监督所,纳入镇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其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听取镇党委的意见。

    (三)建立乡镇职责准入制度。县直部门行政事务需要委托或交由基层承担的,须充分听取镇党委、政府意见并经过县委、县政府审核批准,并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权限、分工、期限等具体要求,落实人员、经费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需由镇配合、协助完成的工作任务,主要责任由县直部门承担。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以设置“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

    第四条 古月镇党委、人大、政府设7个工作机构。

    (一)内设机构4个:

    1、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值班、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党务政务公开、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2、党建工作办公室(挂人大主席团办公室牌子)。负责基层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宣传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民族宗教事务、党管武装、组织人事等工作,统筹推进区域化党建工作,领导辖区内人大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指导基层自治和居民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自治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开展社区社会工作实践,收集、反映社情民意。

    3、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挂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牌子)。负责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工作,建立健全综合指挥协调机制和工作流程,统筹协调指挥各类民生诉求事项、各类政府服务热线交办事项的受理、研判、转办、落实、反馈工作;负责基层网格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互联网舆情化解和舆论引导工作,统筹推进信息化网络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信访工作,调解各类纠纷;负责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做好防范邪教工作;会同司法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负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负责物业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指导业委会开展工作;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负责消防、防汛抗洪、抗旱等防灾减灾相关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领导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护林和森林草原防火相关工作。

    4、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保护和监管、人居环境改善、土地调查、村镇规划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等工作;负责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节约用水、全民义务植树、古树名木保护、园林绿化等工作,负责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3个,规格为股级,公益一类,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

    5、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承担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市场、农业农村、安全生产、民族宗教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6、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挂综合文化服务站、财政所牌子)。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指导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建设。

    负责健康教育就业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工作,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负责开展群众文化艺术娱乐、体育活动,负责文化市场进行监督、巡查工作,负责文物普查、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村(社区)文化室建设、文体设施规划建设。

    负责编制镇财政预决算,负责镇政府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负责村级资金核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7、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挂经济发展办公室牌子)。负责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农机等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预报、防治、处置;负责指导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体制改革、农村土地承包、扶贫开发、水土保持和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农村环境卫生工作; 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另根据中央和省委要求,单独设置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拥军优属、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工作;配合武装部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

    镇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全镇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处理本镇范围内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受理本镇范围内对党的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以及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员的权利。督促落实全镇党务、政务、财务、村务公开,监督规范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人民武装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略。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