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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山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8-06 07:01:43  编辑: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196次   【】【】【网站投稿
    平山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5号)

    平山县农业农村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山县农业农村局(简称县农业农村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中共平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平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推动全县“三农”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农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负责县委、县政府“三农”工作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负责乡村振兴实施方案制定,统筹督导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协调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乡村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县级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县乡村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棉、油、菜、水果、肉、蛋、奶、蜜、渔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县农业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市级标准。执行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市级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有关交流合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转变职能:

    (一)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全县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质量农业,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和高效特色农业产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涉农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切实提升国家、省、市、县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质量抽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拟订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新闻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牵头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工人等级培训考核;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牵头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综合性涉农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农村综合改革等重大问题调研;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指导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放、管、服”相关工作;负责涉农信用体系建设。

    (三)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项目的审计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和资金的运行监督,参与农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协调推进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工作,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

    负责农业项目全程综合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牵头开展对重大农业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有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落实。

    (四)美丽乡村科。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美丽乡村建设方面的政策研究,拟订全县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督导落实。承担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发展与改革科。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乡村治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民体育事业发展。牵头制定重点村建设政策并督促落实,负责中心村、空心村建设政策落实、工作推进、督导检查和考核。

    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承担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负责协调京津冀现代农业发展工作,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及项目建议;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工作;负责监测分析全县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农产品国际市场信息分析,组织开展农业对外贸易和有关交流合作,承担农业涉外事务、农业贸易促进、产业损害调查、农业援外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指导农业利用外资和重大农业技术装备、人才引进工作,组织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

    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组织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指导推进农垦改革;承担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财务审计等工作。

    协调推进乡村产业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基地监测和调查统计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龙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牵头筹办相关农产品交易会;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系统网络安全监管,组织网络涉农舆情监测。

    拟订农业农村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农业教育和农民从业技能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拟订示范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开发、管理和招商引资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指导乡(镇)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执行农产品〔含种植业(含水果)、畜牧业、渔业等〕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市级地方性标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强县工作。

    拟订种植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指导全县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和产业发展。负责节水农业和防灾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负责肥料、农作物种子、种苗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拟订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棉花等特色产业发展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研究提出特色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和重大技术措施;研究提出特色产业布局、效益提高以及产品贮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蔬菜、水果等特色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蔬菜和水果等特色农产品产销衔接;承担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

    拟订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统筹协调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行业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及农业污染防控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农膜、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沼气、生物质能转化的开发利用;负责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规模化沼气工程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开发、推广工作;指导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六)农田建设管理科。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

    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七)畜牧水产科(平山县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拟订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规模饲养、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畜牧设施装备现代化;组织畜牧生产运行情况调度,开展畜牧业综合生产形势分析和预警;组织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畜禽饲养、品种改良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养殖环节兽药、饲料的监督管理和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畜禽粪污污染控制工作。

    拟订全县兽医事业、动物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县动物卫生、兽医医政、兽医实验室管理;负责全县兽医、动物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承担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畜禽屠宰业、兽药业、兽医器械、饲料饲草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畜禽定点屠宰、兽药、兽医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指导畜禽屠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畜禽屠宰、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牵头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奶源发展计划,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生鲜乳收购价格;监督管理生鲜乳收购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奶站标准化建设;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服务和质量安全工作。

    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养殖证制度建设、水产健康养殖、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担水产品加工流通和促进休闲渔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水产苗种生产和引进的监督管理及生物安全评价;组织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组织协调涉渔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影响评价及补偿工作;负责渔业统计监测及渔业标准化生产工作。

    负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负责督导捕捞限额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渔业互保建设工作。监督查处渔业水域污染;负责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员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渔业事件应急处置。

    (八)农业机械化管理科。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县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贯彻落实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农机作业协调调度、信息服务等工作;落实国家农机购机补贴、农机深松作业等相关政策;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和维修管理;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X名(含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编制)。股级领导职数8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平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