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平政复决〔2024〕39号
平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平政复决〔2024〕39号
申请人:张xx,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x.x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xxx乡xx村x街xx号
被申请人:平山县公安局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宋佳毅,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其法律职责,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由于张xx家所建南房房顶太尖,另外房顶要装兽头,直接正对申请人(以下简称我)家的正房,老百姓讲究习俗,他家的这种建筑影响到了我家,所以,两家经协商,张xx家特为我家修建了影壁墙。后来张xx家房子已盖好,并已入住。突然在2023年11月3日上午,我和老伴儿都不在家的情况下,私自拆除为我家修建的影壁墙。我和老伴儿回来时,影壁墙正在拆除中,我老伴儿于是制止他家拆除行为,张xx其母张xx未经我家同意,侵入我住宅。侵犯我及家人的人身权益 (有视频为证),之后又用头故意撞我老伴儿(有视频为证)。我家报警后,警察到现场之后又只是询问了解情况,对张xx的这种故意伤害他人和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警察直至今日依然不做任何处罚。我申请人家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3日10时许,张xx(张xx儿子)报警称张xx家拆除房顶影壁墙安装兽头破坏自己的风水。平山县公安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了解情况:张xx南房顶的西屋脊正对张xx家正房,当地风俗较忌讳,所以未安装兽头而修葺一面小墙。当天,张xx将自家房顶西屋脊的小墙拆除准备安装兽头。刘xx(张xx妻子)在自家房顶用竹竿驱赶敲击在张xx家房顶的工人,阻拦施工工作。张xx(张xx母亲)看到后,到张xx家中阻拦刘xx的危险行为,双方未发生打架并且未造成人身损伤。民警现场制止张xx家的施工工人在房顶安装兽头,并要求双方协商好后在安装兽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刘xx现场询问,杨家桥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出警视频及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2023年11月3日10时许,平山县公安局杨家桥派出所出警民警现场询问刘xx损伤情况时,刘xx称没有被打到,身体没有受到损伤,当事双方未发生打架。经调取监控录像,刘xx在自家房顶用竹竿驱赶敲击在张xx家房顶的工人,阻拦施工工作,未发现打架伤害行为。因刘xx过错在先,没有权利阻拦张xx家工人施工作业,并且在阻拦施工中行为危险,容易造成施工工人从房顶跌落,并且双方未发生打架未造成人身损伤。因此,平山县公安局出警民警现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该情况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事项,可通过平山县人民法院自行民事起诉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本警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合规,现场处置得当,已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张xx以及其他当事人没有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复议申请期限。请求平山县人民政府驳回张xx对我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3日10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杨家桥乡xx村发生邻里矛盾冲突。被申请人出警,经现场了解情况,并查看监控后,发现刘xx(申请人妻子)认为张xx家拆除房顶影壁墙安装兽头会影响自家风水,在自家房顶用竹竿驱赶张xx家房顶的施工人员,张xx进入刘xx家阻拦其行为,刘xx身体没有受到损伤。被申请人当场告知刘xx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可自行找相关部门或到法院起诉解决邻里纠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2023年11月3日张xx伤害刘xx及侵入其住宅行为作出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报警后出警,经了解事件情况并调取监控录像后,未发现刘xx与张xx有互相殴打导致身体损伤的事实发生,且张xx进入申请人家里是为了阻止刘xx拿竹竿驱赶房顶工人,事出有因,当场告知了刘xx反映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可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因此,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