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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平山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8-11 05:05:31  编辑: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100次   【】【】【网站投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平山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山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2021年平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做好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集中征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山县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平人社〔2020〕8号),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标准和大中专学生享受待遇时间的通知》(石医保字〔2021〕46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34号)等文件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管理,最大限度提升参保率、缴费率,确保应保尽保,按照“政府组织、部门配合、村级参与、强化考核”的集中征收组织模式,认真抓好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

    二、工作目标

    城乡居民“两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是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城乡居民“两险”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1月1日至11月25日为缴费期,征收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10月1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征收下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今年我县确定的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期分别是: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25日集中征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1年10月15日-12月25日集中征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确保全县城乡居民“两险”保险费应保尽保,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不低于去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民参保。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税务部门要主动谋划,积极作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宣传方式简单实用、辅导内容解渴解饥,确保缴费人便捷缴费,获得感明显提升。要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保障费款安全,全面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两险”集中征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仍设置为200、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七个档次,按年缴费,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参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仍按100元档次缴费“由政府代缴”。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22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2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仍然坚持以家庭(户)为单位缴费,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享受国家资助人员,个人不用缴费的,包括: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级和二级重残居民(享受名单由县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提供)。村委会要准确掌握资助对象人员名单,底数清楚,确保应保尽保。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筹备阶段(2021年10月11日前)

    1.组织动员:召开全县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会议,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印发相关文件,对2021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开展宣传:认真谋划、积极推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培训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户外LED大屏、微信公众号、征收大厅、宣传折页、海报、工作人员下乡入户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确保缴费人知政策、会缴费,将政策“送到家”。要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明白政策的实质和意义,切实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

    3.开展培训:税务机关要在10月上旬开展全方位业务培训,确保征缴人员政策要清、流程要熟、征收操作要快,切实提高缴费服务水平,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一是对税务人员培训。重点培训软件操作、缴费流程、报道资料、征收大厅人群管控、突发事件处理等内容;二是对代办员培训。重点培训征缴政策、网上缴费流程、“双限”管理等内容。

    (二)数据比对、提取阶段(10月15日前)

    每年城乡居民两险的缴费人数变化较大,在集中征缴期前,社保、医保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人进行全面清查,并在系统中更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到税务端。

    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将核实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低保、重残等特殊人群信息,尽快向社保、医保部门传递。

    (三)保费集中征缴阶段(10月15日——12月25日)

    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为实现我县城乡居民“两险”征缴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积极倡议、引导参保人实行“不见面”缴费,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等非接触式参保缴费,减少因人员流动聚集造成疫情传播和安全风险。

    “网上办”“掌上办”缴费渠道:

    1.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北税务-业务办理-社保缴纳,选择-个人社保缴费-再输入身份证号-图片验证码后点击查询,再选择缴费的险种进行缴费。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然后通过社保费模块进入“城乡居民社保”界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后,选档缴费,完成费款入库。

    3.河北政务服务推广的“冀时办”手机APP。点击“我要办医保”,选择费种,再输入身份证号进行缴费。

    4.云闪付APP,在首页选择“社保缴纳”或城市服务中“社保缴纳”,点击进入根据提示缴费。

    5.河北移动手机APP,河北移动“生活→更多→生活服务”,选择服务:养老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根据提示缴费。

    6.微信城市服务,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务”模块,“五险一金”—“社保”—“河北省社保缴纳(云缴费)”,依据页面提示缴费。

    7.支付宝市民中心,支付宝“市民中心-地方在线服务-居民养老缴费、居民医保缴费”模块,根据提示缴费。

    8.微信生活缴费,微信“我-支付-生活缴费”模块,“社保医保”页面根据提示缴费。

    9.在手机“应用商店”下载安装“河北税务”APP

    代办员代征:代办员可以持便携式自助终端收缴费款,用设备读取缴费人身份证信息或录入缴费人身份证号码,缴费人自行选择缴费档次,通过划卡或者扫描二维码完成缴费。坚决杜绝收取现金情况出现,确保资金安全。

    税务征收:税务窗口缴费、自助终端设备缴费、委托银行批扣。

    (1)税务窗口缴费。缴费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税务征收大厅征收窗口缴费,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划离线POS机支付。

    (2)自助终端设备缴费。缴费人可在税务征收大厅摆放的自助终端设备缴费。读取身份证信息或输入身份证号后,进入“城乡居民社保”缴费界面,选档缴费,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划银行卡支付。

    (3)委托银行批扣。税务部门通过银行批量扣款,仅适用于自行申报缴费的缴费人,不适用于由社保、医保部门核定缴费(含补缴)的情形。缴费人与银行、银行与税务部门签订扣款协议;缴费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选择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外),并将费款存入签约银行卡;税务部门生成待批扣清册,发送签约银行;签约银行在约定时间进行批量扣款,并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扣款结果。

    为进一步优化特殊群体缴费,今年新生儿和新迁入人员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以及大中专高校生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由去年的“自主申报”方式改为“核定缴费”方式。

    费款开票

    (1)委托代征开票。由委托代征单位(包括金融机构、村委会、居委会、学校等)代收的,可继续沿用以前的做法,使用财政部门收据或银行划款凭证等凭证作为缴费人的缴费凭证。需要开具《个人缴费证明》的,可在费款入库后由代征单位统一于每月的16日-25日期间到税务办税大厅换开。

    (2)电子缴款开票。缴费人通过微信、手机APP、自助终端、电子税务局等电子方式缴费的,以缴款凭证或电子缴费记录作为缴费凭证。需要开具《个人缴费证明》的,可在费款入库后于每月的16日-25日期间到税务办税大厅换开。

    (3)税务窗口开票。缴费人到税务大厅窗口申报缴费的,可现场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为缴费人开具《个人缴费证明》遵循“依申请”原则。

    缴费公示:征缴工作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在村组(社区)的公告栏、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退费:缴费人需要退费的,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实,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冀税发〔2018〕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退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税发〔2019〕42号)要求办理。

    (四)对账阶段(10月15日——12月31日)

    城乡居民两险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对账。税务端实时将征缴数据传递到社保、医保端进行核对。税务部门将社保、医保部门反馈的未到账数据,逐级向上报告,同时进一步跟踪处理。

    (五)检查验收阶段(11月10日——12月31日)

    县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办事处)工作开展和参保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征缴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制定解决办法,完善政策措施,并做好与其他政策和制度的衔接。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及时总结、推广其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把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摆到重要议程,精心组织,细化任务,经办人员配备到位,落实责任,全力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问题协商、集中办公等工作机制,共同抓好数据交接、业务对接、政策宣传、协同征收等工作落实,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县税务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各项日常工作,其他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工作开展。

    (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结合城乡居民“两险”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村”“乡”“县”三级责任人,夯实“下抓一级、抓深一层”的工作思路,压实政策宣传、风险防控、资金安全等工作任务,确保“快速反应机制”24小时畅通无阻,并将乡镇、村(社区)具体明确的责任人上报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办事处)要选用懂政策、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各村(居委会)的代征员;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负责协助所辖村(居委会)代办员做好数据提取及保费征缴工作;税务干部要“包村到人”,负责所包村(居委会)集中征缴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合力推动各项任务有力有序落实落细。

    (三)建立“周报制”。城乡居民“两险”征收工作高度敏感,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要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杜绝搭车收费情况发生,全面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建立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应急防控机制,组建专门应急团队,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确保集中征缴平稳有序进行。

    自10月下旬开始实行周报制度,各乡镇(办事处)每周五将所辖村(居委会)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进度及发现的问题上报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决防止迟报、瞒报、不报导致小问题酿成大风险。领导小组将按照乡镇(办事处)上报的工作完成情况及风险防控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对上报的问题汇总整理后进行答疑反馈。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工作进展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对组织得力、行动迅速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平山县2021年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领导小组

    平山县2021年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按照《2021年平山县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成立2021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分工及职责如下:

    2021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领导小组

    组 长:米锋

    副组长:王彦军、姜明芳、姜占杰

    成员单位: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民政局、残联、乡村振兴局

    职 责:指导全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主任:康雷;副主任:樊晋。主要负责城乡居民“两险”集中征缴日常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