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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赓续红色基因 传承西柏坡精神——平山县人民法院红色司法档案

    时间:2024-09-04 09:26:14  编辑: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60次   【】【】【网站投稿
    平山县概述平山县是全国著名革命圣地西柏坡所在地,同时又是山区大县和旅游大县,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全县面积2648平方公里,人口50万。近年来

    平山县概述

    平山县是全国著名革命圣地西柏坡所在地,同时又是山区大县和旅游大县,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全县面积2648平方公里,人口50万。近年来,平山县以建设“产业振兴、生态宜居、和谐安定、充满活力的新平山”为奋斗目标,经济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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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山县全貌

    平山境春秋属鲜虞国,战国时属中山国与赵国,秦为恒山郡属地,西汉置蒲吾县,历经东汉,至魏、晋。隋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析蒲吾县置房山县,治所设于今县城旧址。唐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蒲吾县并入井陉县。唐至德元年(公元756年),安史之乱猖獗,此地为作乱区,故改房山为平山,意即平定安禄山之乱。

    1948年5月,党中央和毛主席移驻平山西柏坡村,在这里指挥了决定中国命运的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召开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七届二中全会和全国土地会议,组建了中央人民政府的雏形华北人民政府,华北人民法院作为华北人民政府的十九个机构之一也随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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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柏坡——新中国从这里走来

    平山县红色司法历程

    1937年12月27日,平山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洪子店村成立,县长为徐达本。政府下设司法科,主要职能是掌握除奸、敌工、稽查、缉捕盗匪等维护社会治安及其它保护政权事项,李子春为当时首任司法科科长。

    1938年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敌后第一个统一战线性质的抗日民主政权——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即晋察冀边区政府,平山县属其晋察冀边区冀西区。为了适应当时边区政府在建党、建军、建政等方面巩固和加强根据地建设的需要,在法制建设方面,逐步建立起晋察冀边区的司法制度。1938年9月3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委任毕业于当时著名法科大学朝阳大学的平山县南文都村人范亦杰为平山县审判官兼司法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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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委任范亦杰为平山县审判官兼司法科科长的“委任状”

    1938年5月1日,临时高等法院改组为隶属于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的司法处,同时将冀中办事处改为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司法处冀中分处,各县司法处改为县政府司法科。

    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规定不设地方法院和无地方法院管辖的县设司法处。1945年10月,平山县西部区域析出置建屏县,东部区域仍为平山县,平山县、边区建屏县下设司法处,司法处下设刑事、民事审判庭。1948年4月,平山、建屏两县司法科均简称为民教司科。

    1950年3月,平山县司法科改建为人民法院,内设审判员、书记官、调解、勘察员。刘博任平山县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

    1958年9月,平山、建屏两县重新合并为平山县。

    平山县人民法院红色司法档案

    平山县法院红色司法资源丰富,经整理发现若干保存完好、成时间轴系的建国前民、刑事原始卷宗,其中民事案件最早为1943年,包含离婚、物权、债权、地界、分家、解除婚约等各类民事案由,刑事案件卷宗最早为1942年,包含汉奸罪、盗窃罪、强奸罪、欺诈罪、破坏土改罪等案由,为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制度和审判经验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

    01

    1948年12月赵书庭(女)与孙庆祥退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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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赵书庭与孙庆祥退婚一案第五区公所调处书

    女方赵书庭是平山县人,男方孙庆祥是灵寿县人,两人因包办婚姻结婚,女方提出退婚。经过两村妇会主任、介绍人、灵寿东王角村村长协调,二人同意退婚,女方返还男方小米五大斗。后来女方因为家庭贫困反悔,纠纷便到了平山县第五区公所。区公所经调解未成后出具调处书 ,“调处女方退给男方小米二斗,男娶女嫁各无干涉”。

    这个案子体现了华北人民政府时期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制度。按照华北人民政府《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的规定,矛盾纠纷可由双方当事人的亲友、邻居或村干部进行调解。也可以经村调解,村调解不成时,区公所再进行调处。村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只有在调解功能失效时才能提交区公所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于区公所调处书不服的,可以向县司法处起诉。村、区、县三级调解制度的建立,既保障了群众对调解结果不服的救济程序,又完善了调解过程的监督指导程序。本案就是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调解制度的历史回溯,可以发现当时的调解制度始终坚持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坚持群众路线等做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很强的启示意义。

    02

    1947年安辛爱(女)与杜珠珠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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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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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 )

    图1、2为平山县司法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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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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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 )

    图3、4为平山县政府民事判决书

    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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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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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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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6、7为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建屏分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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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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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9 )

    图8、9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为安辛爱要求离婚一事,最初经村干、区干调解均未和好,1947年经平山县司法处判决不准离婚。1948年平山县政府判决二人婚姻离异,杜珠珠提出上诉。1949年4月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建屏分院判决维持原判。杜珠珠又上诉至前华北人民法院,后新中国成立后移交至最高人民法院。1950年2月25日最高院作出三审判决:上诉驳回。该案最高院组成的五人合议庭中,第二审判组组长孙敬毅曾为华北人民法院审判员。

    本案可谓是历经波折,从区一级一直打到了最高院,完成三审终审。当事人安辛爱与杜珠珠经人介绍在头一天夜间匆匆见面,连话都没说一句,第二天两人就结了婚。婚后安辛爱看不上男方和男方的家庭,经村干、区干调解均未和好。本案卷中有一份调处书和四份判决书,第一份是民国36年即1947年2月8日,平山县第二区公所出具的调处书,调处决定原、被告离婚,后杜珠珠向平山县司法处起诉,平山县司法处于1947年8月16日判决二人不准离婚。后安新爱再次向平山县政府起诉要求离婚,平山县政府于1948年3月12日判决原、被告离婚。后杜珠珠仍不服,上诉至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建屏分院,其于1949年4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准予原、被告离婚。杜珠珠仍不服,最终上诉至前华北人民法院,后新中国成立后移交至最高人民法院,1950年2月25日最高人民院作出三审判决:上诉驳回。

    本案从建国前持续到建国后,完整展现了当时的审判机关的架构,也体现了村、区、县三级调解制度。该案最高院判决书的论理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展开,论理非常到位。“婚姻的缔结,固以自由自愿为原则,婚姻的持续,则以爱情融洽为基础”“感情的破裂不管原因在男方或女方,只要破裂成了事实,并且已达到不能恢复的程度,双方均可提起离婚”这样的论述,放到现在,也不失为一篇谈论婚姻的美文佳作。

    本案五人合议庭中的第二审判组组长孙敬毅,曾经是华北人民法院审判员,她也是河南妇女运动史上一颗灿烂明星,曾任河南省妇女解放会主席。这篇体现婚姻自由,保证妇女权利的判决书,也是当时妇女运动激烈展开的一个缩影。

    结语

    红色司法档案是从时间深处展开的生动画卷,是从革命烽火中淬炼的精神火炬,这一桩桩蒙尘的纠纷,这一宗宗打上时间烙印的案卷,向我们展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制度及审判实践的有益探索。每一份文书背后承载的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争执,还是一个地区的历史,一个时代的标志,一条法治的纽带,它给我们打开了历史视野,帮我们解读“从哪里来”的密码,给我们标定“走向何方”的路标,带领我们穿越历史,走向未来。

    供稿:刘洁、赵丽雅、刘腾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