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山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23〕8号
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山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平山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平山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山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以县政府名义开展,是平山县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县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届评选表彰组织奖、个人奖各2个。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要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紧密结合我县重大战略需求,借鉴和吸收国际和国内先进的卓越绩效管理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平山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统一领导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县质评委主任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消费者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七条 县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评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质评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报县质评委审定;建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适时更新;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贯彻、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行业部门根据行业、区域发展状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县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辖区质量提升。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平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平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通知公告。每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县质评办制定评选方案,经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印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各乡镇、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申报推荐,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后推荐至县质评办。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县质评办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征求县有关部门意见,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材料评审。县质评办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材料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呈报审批。县质评办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材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名单,呈报县质评委审批。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成立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县质评办依据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阶段得分结果等,汇总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最终得分,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拟授奖组织及个人推荐名单,提请县质评委审议。
第十八条 县质评委审议。县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县政府质量奖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候选名单,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表彰。县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周期经县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县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组织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县质评办提请县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二十一条 获奖的组织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再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届各奖项名额。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县质评办。
第三十条 县质评办应当组织各乡镇、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行业部门对本县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